远安县教育局文件
远教字〔2008〕13号
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远安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经县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远安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职工 职务聘任 通知
抄送:县人事局
远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远安县教育系统
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小学人事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中小学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进一步对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以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遵循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相分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终身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即各中小学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按工作需要设置高、中、初级职务的数量。每个聘任期限末,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以及取得高、中级职务资格人员情况进行统计,由县教育局报县人事局审批,根据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重新审批高、中级岗位职数。
第六条 学校应以教师系列为主体设置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总数不得超过人事局审批的岗位职数总数。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七条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各学校自行组织聘任工作。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学校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案主要应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聘指标数;聘任条件;聘后待遇;实施办法和程序;其他有关事项。工作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提出,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校聘任小组实施。学校聘任小组要从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对拟聘人员进行评价,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后,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中小学教职工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二)教师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或证书;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原则是在规定的岗位设置数以内实行竞争聘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
1、师德好、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教育、教学或教研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者;
2、被评为省名师、省级骨干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的教职工;
3、前一聘期内受县级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教职工;
4、对参加支教的优秀教师,在支教期间,可优先聘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暂缓聘任。
1、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2、师德表现差,学生满意率达不到70%;
3、上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人员;
4、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人员;
5、未能履行原聘任职务岗位职责的人员;
6、在前一任期内曾被学校告诫,经告诫期满考核或学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
7、上一学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超过2个月的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为1至3学年。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任期可按达到退休年龄的具体时间确定。聘任手续一般在每年9月份办理。聘任期间,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流动。
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鼓励教师输出,实行教师交流。要制定相关措施,逐步调整,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和自然减员等办法减少至规定比例;学校现有比例尚未达到岗位结构比例的,不应片面追求聘任数量,可暂时将岗位空缺,吸引优秀教师,以后逐步达到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首次被聘任,首次聘任期限至本轮聘任期限,以后聘任按正常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自受聘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的管理。学校要组织被聘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经审核后,任期目标存入受聘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其任职期间的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中小学要对受聘人员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要严把教学业务考核关。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一)优秀或称职的,聘任继续有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基本称职的,给予一个学期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解除受聘人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不称职的,解除原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单位应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按新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小学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满的考核工作,其基本程序是:填写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学校在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的情况对其进行评价,提出聘任期满考核等次。如果聘期1年的,则聘任期满考核与学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聘任期满考核结果是下一期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具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和细则;
(二)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需要和聘任条件,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本校教师; (三)在政策范围内,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所聘任的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与福利。
第十七条 县教育局是全县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按管理权限对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应建立健全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申诉制度和保障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学校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因聘任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在30日内向县教育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后,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新规定与之不同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
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聘任职称 |
|
|
聘期起止时间 |
|
|
被考核人述职 |
|
|
群众评议意见 |
|
|
聘任小组意见 |
|
|
学校领导意见 |
|
|
备注 |
|
|
|
|
|
|
|
|
|